建议立法保障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

发布日期:2014-05-04   点击数:19925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段超说:

 

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综合改革的一部分,对于如何改革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事业单位历史的积淀、情况不一等原因,对其改革确实无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尤其是具有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在资产性质、部分职能、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身份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制的做法,通过严格的程序将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为此建议:立法保障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

 

立法主要确定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决策程序上,先由事业单位形成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内部改制决定,草拟改制方案,报发改部门批准;

 

2.资产处置上,先进行清产核资,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草拟资产处置和分配方案,包括净资产买断方案,报国资部门审批;

 

3.人员安置上,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做法,将人员的工作年限折算成工龄,再将工龄按照设定的标准折算出可享有的资产额,人员自愿选择离开的,可以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兑现给本人,自愿选择留在改制成立的公司的,若选做股东可以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不做股东而仅作为聘用人员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且同样将工龄折算出的资产兑现给本人;

 

4.公司设立上,由全体选做股东的人员召开创立大会,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5.在改制过程中,聘请会计、评估、律师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及改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