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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机制创新实施前应该先论证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九三学社滨州市委秘书长王大生说:

 

当前各地各级政协的各项工作都在一个大变革大创新大发展的大环境下,飞速前进,并取得了优异成绩。尤其是政协理论创新、政协工作创新、政协环境创新等响亮口号喊的山响,大有振聋发聩,不年年喊月月喊天天喊“创新”就不是工作之嫌。在日常的工作中,无论以前干过得还是没干过的,也不过理论上对与错,是不是符合政协的特点和实际,只要和以前不一样或有所变更或变化的就冠以“创新”二字;一个领导新到一个单位,变化一下前任的工作内容也冠以“创新”。一句话,凡是变化就叫“创新”。更有需要值得探讨的是某些人尤其是某些在领导岗位上的政协领导同志,到新的工作岗位后所需理论没有得到补充,所需工作方法没有得到调整,对本职工作没有根本的理解,就大胆的喊“创新”,这就难免出现偏差、失误,甚至是错误,使工作走弯路。

 

创新原意有三层:一是更新;二是创造新的东西;三是改变。但无论是怎样的创新都有一个共同出发点,提高工作效力和水平。用现在的话说,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那么,近些年来某些政协在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创新”,是不是符合“创新”的基本要素呢?颇值得研究探讨。犹如近年来,对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模式就是一个极值的探索和研究的大课题,最起码有待研讨。这个问题不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着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也同时影响和制约着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一、现阶段体制中某些地方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现状管窥

 

无论社会还是就政协组织而言,越来越多的人都逐步认识到政协委员才是人民政协的真正主体部分,所以各地各级政协组织(政协机关)都在不断的创新思维,努力探讨和加强对政协委员的管理模式和办法,并以此作为手段,来激发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并以此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有的已经实行了让政协委员或政协常委在政协机关委室等主持下的某范围内,面对政协领导或机关工作人员逐人述职的新“创新”,这中看起来政协似党政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模式,不同程度引起了部分政协委员关于“政协性质”思考。尤其在广东省政协劝辞政协委员并通过和实行《省政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出台之后,全国许多的省市级甚至是县级政协组织也纷纷出台“委员履职规则”或“制度”或“办法”。这些制度或规定,基本都是针对政协委员或常委大凡接到开大会或小会、或调研、或视察、或座谈、或报告、或学习、或扶贫、或捐款、或捐物、或义诊、或讲课、或参观、或考察、或联谊等等名目繁多活动的通知后,必须准时如期按要求参加活动而出台的管理办法。文件是由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政协主要领导的意图而起草运作的,格式和内容来源多是按照目前通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而拟定的。比较一致的说法是,把出台这些规定或制度叫做新举措也就是“创新”,是为了解决部分委员存在的责任意识不强,参加会议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目的是激励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从以上办法或规定实行的表面上看,应该是有利于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提高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也似乎是取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这些文件或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制定的理论依据和科学性,故尔有政协委员担心:这些所谓效果实际上是用小学老师点名的办法取得的,其作用谈不上是发自委员内心的,取得的效果也并不像其所夸张的如此明显,并看不出它的创新和生命力在那里

 

二、关于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管理模式的思考

 

思考一:从我国的政治制度上看,政治协商会议应不同于党政企事业单位,政协的常委会更不宜等同于党委常委会或企业形式上的董事会。

 

从目前媒体上得知的多家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形式和规定内容上看,多把政协常委会议看作似乎相当于公司企业的董事会,或类同于党委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委会、办公会;把政协主席会议看作是等同的党委书记会议或书记办公会;把全委会议看作是一年一度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而在政协会议上具有直接选举政协常委和政协主席权利,且对本会工作具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及身负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於一身的且代表各党派、社会各界人士的政协委员,形式上也确确实实的就变成了类似公司企业的员工,或类同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公务员或职工。因为这些制度的制定者往往曾经是党政或企业的决策者或参与者,习惯于党政企行政管理手段,往往把党政工作方法带到政协工作中来,这些同志习惯上把政协主席作为党政机关的“班长”来看待,依此类推认为委员是最下属。却忽视了主席、副主席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组成,具有政治身份平等和平等协商的责任和义务,委员更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别的代表人士组成,他们各自代表不同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个方面,应该具有政治平等的基本要素。这里的平等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最广泛的政治统一性。

 

政协称“政治协商会议”,而不是称党委、政府,更不是职能部门。如相对党委和政府来说,在政协中再大的事情也是建议和协商而不是决策者。若用行政的、命令的、单一的党政企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和考核政协委员,与政协民主的、和谐的、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也不尽一致。反而使政协的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履行失去其存在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没有了民主、没有了平等、没有了最基本的政治平等要素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环境,那还有什么协商和监督可言呢?如若以此换取一时的、表面的、形式上的“红红火火”都“说”好的工作“新局面”,来满足一时的临时政绩观需要成了经常的现象,那么以和谐民主著称的神圣的政协会议就有可能会变成庸俗的世人所称的,是拍巴掌、举拳头、吃馒头、说好话、唱赞歌的地方也就习以为常了。

 

《政协章程》中对委员的处理所说的“如果严重违反……”即提示了委员除名应注意的慎重性。即这其中实际上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委员是政协的主体,政协委员不应是政协常委会的下级或下属,政协常委会也不应是政协主席的下级或下属。政协委员是界别的代言人,他参加和不参加政协的任何活动,说话、说什么话,表态、表什么态,鼓掌还是不鼓掌,举手还是不举手,提意见还是不提意见等等都应是代表其所属界别和个人观点的,如数百人的表态或发言或行动都受一个指示而行,尤其是代表一个方面去参加某项活动而被人“请出门”的话,那不但是对这个委员个人的权利侵犯,实际上构成了对这个委员所属界别的侵犯和不尊重,所以因除名而被损害的不单是这个委员个体,而且更大的还损害到他所属的界别利益。应该说明的是委员其权利和义务关系恰恰相反,其负责的对象不是政协常委会,而应该是其所代表的某个界别整体利益所以政协常委会要对同级全委会议负责,向全委会议报告工作,而不是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政协主席和政协常委会是有政协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所以作为政协委员应该明白的是在其职能履行中应该是具有考核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工作的职责。采取措施激励常委会或主席会及其成员提高自身的履职水平和能力是委员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应该是当仁不让的权利。除此之外,政协主席、副主席多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及无党派人士组成,他们或她们各代表自己的界别和组织,政治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其由政协委员选举产生,故由此而论也应该向全委会议负责,也应该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才是合情合理的。那种习惯于行政工作和管理手段的把政协常委会等同于党委政府的常委会和事业单位及形式上的公司企业董事会,把政协委员视为政协“单位”职工的所谓“创新”做法,颇有值得探讨之必要。

 

思考二: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意识和考核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应该突出和发挥其所属界别的作用。

 

我国的政治协商会议层次之高、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形式口号之响亮,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是有目共睹的,然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也是实实在在的和众所周知的事情,这其中与政协委员这个政协的主体组成部分积极性不高和作用发挥的不够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从这个角度讲,采取措施激励政协委员履职是非常必要的。可关键是在于应有谁来激励、怎样激励才更科学、更有效、更合理、更能调动积极性。委员即有界别产生,那委员能不能真正代表着各界别的利益?各界别有没有制约所属界别委员的权利和能力?委员本身有没有这个素质和条件等等?这都是激励和考核政协委员积极性的关键所在。所以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考核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等,应该重在突出和发挥其所属界别的作用。这是因为,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并非个人的任意行为。在协商过程中,如果某个界别有许多委员缺席,这个界别的利益就得不到充分表达,利益的协调整合过程也就不够完善,这是管理、规范、发挥委员履职水平与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委员所属界别对其委员具有管理、派遣和辞退劝退的职能并对其严格要求,其委员也必定会为本界别利益而努力工作,充分利用政协这个平台发挥好他的作用,体现出他所存在的价值,从而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也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思考三:政协委员的结构比例应逐步调整。

 

目前全国政协委员大约相当于50万人中产生1人,省级政协委员大约10万人产生1人,市级政协委员也是大约1万人里产生1人。如果把政治协商看作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过程,政协各界别的成员比例结构,就需要加以调整。如在我国,工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而政协委员中的工农界别委员人数似乎又显得太少,在政协利益的表达或许力度就会显得不足,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利益整合的效果,那么是否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工农界别委员名额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然而根据《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员是由(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反复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中可以知道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应该是比例相对高的,所以假如一个中等城市的市级地方政协中的近400人的委员队伍中,每个民主党派只有7人左右的委员属于本党派界别指标就明显的是少了些。《政协章程》规定成员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反复酝酿协商推举产生政协委员的主体。”那么就应该适当增加各民主党身份的政协委员,这才符合政协委员产生人数的基本要素,不然就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能作用的发挥。

 

    思考四:政协组织中应该充分用尊重分歧来体现民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所以需要协商,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存在许多的分歧,这些分歧可能是利益与观点的分歧,也可能是观念与思想的分歧,也可能是方法与技术的分歧,也可能是利益表达的分歧等等。政协的存在就是要充分尊重社会分歧,通过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的分歧,从而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因此也可以是说,政协委员的存在,就是代表分歧的各个方面来表达意见,传递诉求,寻求共识,达到和谐。政协委员的一项政治责任,就是代表分歧、表达分歧,从而弥合分歧,实现和谐。委员无论是政协会议的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还是讨论议论等,都要着眼于把自己代表的界别及群众的真实情况原汁原味地反映上去,把滞留于基层和群众中的真知灼见反映上去,努力使其融于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中去,从而化为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的措施和动力,这是确保政协委员履职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应该是对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最大的激励。我从九十年代开始先后担任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学习宣传委员和提案委委员,十几年的政协工作亲身经历告诉我,对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一定要处理好“到位”与“到会”的关系。一要大力倡导委员围绕本职工作和本界别社会事务做实事、出实绩。二要尊重委员的个人需要,精心安排政协的活动,减少形式主义的东西,提高会议和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少开会、开好会。少玩形式,多做实事。现在许多的地方政协,学着人大有接访,政协也搞接访。人大有评议,政协也搞评议。人大有督导,政协也搞督导。如政协的提案,是交给党委政府的,应有党委政府根据提案的情况去督办,而现在的某些政协也搞督办提案,更有甚者在督办的基础上还搞所谓“听证”。这种本末倒置,位置摆不正的做法也被冠以“创新”二字。却不知那种认为:单位有职工,我们政协有委员的认识和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对政协而言,如果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听不到争论、听不到批评,政协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对委员而言,如果不能畅所欲言,不能实话实说,他履职的生命力也就不存在了。政协委员该怎么履职?这要从政协委员的存在价值说起。要鼓励基本目标一致下的争鸣、争议、争论,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以达到真正的和谐。政协组织要鼓励批评,宽容错误的批评。要真正坚持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倡导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引导委员解放思想,大胆反映群众意愿,真实反映切中时弊的问题,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敢于和善于反映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士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活力,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思考五:靠什么来推动政协委员珍惜荣誉、履行义务呢。

 

政协组织没有对委员的行政人事管辖权,无论激励还是约束都缺乏直接的有效手段,事实证明也是不太见效的。政协工作的长期实践证明,只有最充分的尊重政协委员的界别作用和激励政协委员内在的自律;最充分的尊重和发挥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最充分的尊重政协委员的聪明才智和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最充分的尊重政协委员在各行各业中所承担的社会任务;最充分的做到政协委员本行业本单位本科室本职工作与政协委员工作的有机结合;最充分的从组织上、财力上、时间上、人格上、教育上等各方面给予最大的关心与支持;最充分的从氛围上给与最大的宽容和理解等,才有可能提供非组织强制的、可持续的、强有力的内在动力,故而推动委员自觉珍惜自己的这份“荣誉”,努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而言之,政协组织要坚持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体谅包容的原则,营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氛围,引导委员解放思想,大胆反映群众意愿,真实反映切中时弊的问题,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敢于和善于反映少数弱势群众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协委员履职的活力,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笔者认为,对政协委员的管理绝不应该是用一时的、简单的用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管理模式办法来处理,从而扼杀政协和谐团结民主的良好氛围,这是应该值的长期探讨研究的一个大问题。

 

为此建议:

 

政协工作是一项制度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每一个工作上的“创新”不要凭一时一人的心情冲动而实行,更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决断,要静下心来沉思,要静下心来研究。还是一句话,新的东西要实施前先论证,以避免失误,更要避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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