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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邵峰晶说:

 

自农业部1999年开始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成立了10个(31.3%)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61.3%)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916个(67%)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但与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的新任务相比,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在观念、队伍、能力、手段、体制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体制不顺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规定“要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对县级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目前,农业部尚未成立农业综合执法的对口部门,大多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部、省、市、县四级农业执法体系尚不健全,制约了农业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今年,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牵头实施的“种子执法年活动”,下发文件给各地种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就涉及种子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农业执法人员身份不同,管理体制不统一。由于农业执法人员多为农业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调整,有的是公务员,有的为事业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虽然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多次呼吁农业执法人员应该定性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但由于没有相关明文规定,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迟迟无法定性,农业执法人员身份问题长期无法解决,严重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职责不清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农业综合执法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各地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一致的现象。从职能范围看,有的执法机构综合行使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的机构综合行使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也有小部分机构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和收费权等其他执法职能。对执法范围看,有的执法机构综合行使了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有的综合行使了种植业、农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有的综合行使了种植业、畜牧业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有的综合行使了农业、林业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有的将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也纳入了综合执法范围。

 

三、手段不强

 

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分散、工作量大,执法成本很高。基层执法队伍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由于缺乏执法工作经费和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执法检查多局限在查证、查标签等外在形式的检查上,严重影响了违法案件的有效查处。有的基层执法队伍没有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和办案设备甚至连人员工资都无法保证,“以罚养罚”、“收费养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此外,农业执法没有统一着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为了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程,有效促进农业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全面提升农业执法水平,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新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这一规定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发[1996]13号、国发[1999]23号、国办发[2002]56号等文件,对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指出:“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这为农业执法人员的性质提供了政策依据。建议尽快构建部有农业执法局、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的四级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定性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按照“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和“两个相对分开”(将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将农业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由专门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机构多头、分散、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国办发[2002]56号文要求,“要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但《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矛盾。建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应定位行政处罚权,并且实现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内部相对分离,应结合实践,尽快修正《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将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对动物防疫和植物检疫处罚职能的综合。

 

(三)针对目前执法手段滞后的现状,建议采取措施逐步改善,要把执法工作所必须的农资市场监管、质量监督、伪劣农资处置、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和举报奖励等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要向国务院申请统一农业执法服装,通过臂徽,胸徽,胸号等标志表明渔政、农机、植物检疫类别,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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