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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生活保障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德州华鲁恒升集团工程师、九三学社社员朱黎明说:

 

“买断工龄”、“减员增效”等企业改革措施发生在1998——2003年期间,效益一直不错的某些企业如: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电力等企业,也纷纷裁员,下岗潮一时席卷全国,企业的效益到底提高了多少,实则,效果不佳。反之,下岗使贫困阶层增多,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增加,犯罪率提高。当时的企业改革措施有些欠妥,不适国情、民情。尤其在金融海啸侵袭全球经济之际,如何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和再就业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下岗历史问题,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生活保障,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时的企业改革措施

 

(一)、买断工龄措施

 

1、他不能代表劳动者的主观愿望。因为当时的买断工龄,看似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自愿的,并且履行了法律手续。这种做法让人们难以接受,因为协议解除的发起者是企业单方,而不是在双方预先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他不能代表劳动者的主观愿望。

 

2、缺乏法律上的平等。企业提供的是一个未经双方共同商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劳动者没有讨价还价、修改、条款内容的权利,事实上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企业方采取了违法手段。企业为了达到减员的目的,提前做了大量的带有欺诈、胁迫性的舆论误导宣传工作,引诱朴实和善良的劳动者上当,使之在无选择余地、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字,严重的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二)减员增效措施

 

1、减员给企业泄压,给社会加压,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当时效益一直不错的某些企业,如: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电力等企业,也纷纷减员,他们并非是企业后勤的臃肿人员,他们当中有科研人员、劳动模范、伤残军人;还有《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不准裁减的工伤、病残、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人员;还有早年照顾残疾人而招收的聋哑人员。下岗人员的工龄大部分是已超过10年以上。

 

这些人员下岗后承受着社会压力、家庭压力、自我心理压力。有的家庭因夫妻双方下岗,而陷入困境;有的因大脑严重受挫,而成了精神病患者;有的因丈夫下岗,而妻离子散;还有因生活所迫,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减员使他们迅速沦落为贫困阶层,为社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和不稳定因素。

 

2、“减员增效”措施缺乏科学性。我们把企业比做一艘巨大的客轮在海上航行,船长为了提高航速,采取减负措施,中途将一部分人抛入大海,而不管他的死活,能说这个决策合法合理吗?航速慢的主要原因是:客轮设计的动力性能、自然条件的影响、舵手的驾御技能等因素有关,而并非减些负荷可解决的问题。

 

把减员作为提升效益的要因,也许其主观愿望和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个改革措施是不科学的,企业的效益能否增长主要取决于:决策人的管理水平;能否充分利用各类资源;能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能否及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等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向管理要效益,并非减员就增效。减员则必须要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而慎行,还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备减员的条件后才能实施。

 

二、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立党立国之本。我们必须审视当年减员增效工龄买断等企业改革措施的合理合法性,纵观新中国60年曲折发展历程,我们党之所以发展壮大,经济蒸蒸日上,就是积极正视和纠正走过的弯路。民生问题大于天,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将下岗人员安置好。建议如下:

 

1、企业仍依存,并且效益较好,让下岗人员复工。下岗人员没有大本钱投资创业,小本生意,很快被大商家吃掉,成功者甚少。只有靠打工生存,养家糊口,还要自己承担巨额社会保障金,生活十分艰难。下岗工人原工作单位经济效益一直不错,有的虽然合并或改制,但是仍存在,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让这部分人员重新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

 

2、让其他企业安置一部分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原企业,虽已破产或面临破产,也无力再恢复原下岗人员的工作,国家制定政策,让其他效益较好的企业,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接受一部分下岗人员就业。

 

3、适当降低社保金缴费比例。当地政府不能安置的人员,有较低生活来源的,国家在社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上,应给与适当比例的降低。

 

4、减免特殊人员的社保金。现已失去劳动能力或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原残疾、工伤下岗人员,国家应减免其社会保障金,体现对特殊人群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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