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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度重视草原沙化治理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0-11-10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讲师、九三学社社员邵琳说:

 

三十多年前,内蒙古大草原到处可见天堂般的美景——万里晴空下一望无垠的绿地上,朵朵白色的羊群,清澈碧绿的呼伦贝尔大草原上的河畔边,无边无际的芦苇荡。

 

20098月上旬,因工作原因,我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开始北上,经巴林左旗、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扎鲁特旗,然后沿内蒙古101省道西进,经霍林河、乌拉盖、东乌旗、西乌旗、林西、克什克腾旗,经历了历时一周的“草原行”。

 

草原之行感受最多的是,内蒙古大草原已经不再是“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现牛羊”、“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的醉人美景。感触最大的却是,由于植被破坏导致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生态脆弱。

 

一、草原沙漠化现状

 

(一)沙漠化——大草原患上了“皮肤病”。内蒙古的巴林左旗、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以及扎鲁特旗一代,不用深入腹地,只要你在公路上,便可以看到一片片的沙漠,它们几乎在没有任何抵抗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侵蚀着绿色的草原,远处望去,一片片的沙漠好似草原上的“牛皮癣”,甚至,崭新的柏油路也遭受到沙漠的袭击。一些地方,零散的羊群正在尚未被完全侵蚀的草地中觅食,与沙漠争分夺秒地进行着生存竞赛。

 

(二)退化的草原——明日的沙漠。锡林郭勒盟的乌拉盖、东乌旗、西乌旗,曾经是中国最美丽的大草原,这里曾经被称为世界“四大天然草原”之一。现在这里的天空已不是那么蓝,草也不再是那么绿。如果从远处眺望,观察不到植被的退化,仍然是成片的绿色,可是,当你把目光从远处拉近,绿色变淡了,逐渐取而代之的是黄色。草地踏在脚下,你就会发现,原来,草原上的草是那么稀疏、那么矮小、那么无力。与其说是站在草地上,不如说是站在土地上更为贴切,往日是“风吹草低现牛羊”,如今是“风吹草低飞黄土”。再这样发展下去,不远的将来,美丽的内蒙古大草原将变成沙漠。

 

(三)不见“与狼共舞”——草原生物链已经“掉链子”。过去,只要人们骑马在草原上随意驰骋,就可以感觉到草原上竞争与和谐并存的生态环境。草原上生活的野生动有黄羊、狐狸、旱獭、獾子、麋鹿、雪兔、马鹿、梅花鹿、貂、狍子、青羊、羚羊、猞猁、沙狐狸、狼、野猪等;草原上空飞翔的有天鹅、鹰、鸨、大雁、鸿雁等;草地上还生长着白蘑、黄花、党参、芍药等珍贵植物。三十多年前,在内蒙古的乌拉盖,几乎每天都可以见到野生动物,其中以黄羊、狐狸和野狼为多。闲的时候,还可以策马到丘陵上的蘑菇圈采摘一些上等的口蘑。现在,即使在草原行走七天,也看不到任何野生动物、更看不到一个蘑菇圈。如此下去,当消灭了所有的生物邻居之后,就只剩下了孤独的人类。

 

二、草原沙漠化原因分析

 

(一)治沙——政府应该更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治沙法》)第十八条规定: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治沙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治沙工作上并没有完全、严格落实《治沙法》,无论是从财力上、物力上、人力上、精力上以及政策上的投入远远没有到位。目前,各旗、县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促进地方经济上,只要“GDP”上去,就有了政绩,看不到各级政府治沙防沙的热情和得力措施,这是导致草原沙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超规模载畜——草原退化的罪魁。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民。但是,根据土地的贫富程度,养育人民的数量是有区别的。同样,一定面积的草原,应该允许多大的载畜量,这也是有规律的,漠视或违反这个规律,就一定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曾经认为草原被开垦是使草原退化的罪魁,通过实地调查以及和当地农牧民恳谈,我们深切认识到,实际上超规模载畜才是导致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三十年前的草原,大片的牧群是很稀少的,当你骑上骏马奔跑一天,也不会看见几片牛羊。如今可不同了,我们沿内蒙古101省道从霍林河到西乌旗,看到了近百群牛羊。超载的牛羊们吃了大草吃小草、吃了草叶吃草根,可怜草原根本没有休养生息的机会,怎么会不退化?乌拉盖哈拉盖图牧场的梁书学说,“人们都说草原开垦破坏草原生态,其实,更大的破坏来自于超规模放牧。”超载的背后是利益的驱动。什么时候把考核地方政府的“GDP”改为考核草原生态的恢复,一切问题应该会迎刃而解。

 

(三)“包草到户”——忧喜谁知?中国改革是农村包围城市,当年的包产到户、责任田承包像一股春风吹绿了大江南北。但是一种成功的政策模式也需要因地制宜。对于保护草原环境这一千秋万代的任务,我们不应该只顾得“刮风”,喜欢“追风”。内蒙古在全境范围内推行了“责任牧场制”,把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天然草原全部分归了农牧民。从1984年起,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上划分草场,草原被分割成小块经营,到处拉起了铁丝网,致使传统游牧和几百万头羚羊迁徙就此终止;由于是平分牲畜、平分草场(畜草双承包),原非牧业人口也承包了草场,导致传统牧民实际占有草场面积减少;定居导致东部草原植被退化、西部地区出现了荒漠化。现在,在大草原看到的一个奇特现象是,连绵起伏的大草原被一条条的铁丝网分割一块块的牧场、牧民与牧群隔网相见。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蒙古族改变了民族习性,游牧变为定居,绝大部分蒙族牧民甚至不穿自己民族的服装;画地为牢使得野生动物几乎无处藏身,逼得它们远走外蒙逃生;在自己的牧场内大部分都在超量载畜。乌拉盖的蒙古族牧民和妻子格日乐在贺斯格乌拉牧场办了一个 “牧民之家”旅游点,他说,现在到处都在大规模放牧,草原实在承受不了,所以他们操办了这个旅游点,增加一些收入,同时也可以“以游养牧”。据了解,虽然来的游客不多,但这与宣传不够有关,格日乐一家的实践是个方向。不可否认,游牧的蒙古人有了干净整洁的固定居所,这使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个人认为政府完全有能力在效益与生态之间找到一个“黄金分割点”。

 

(四)破坏自然生态——地方鹬蚌相争。这也是一个不能不重视的严重问题。锡林郭勒境内有一条河流叫乌拉盖河,起源于大兴安岭的宝格达山。乌拉盖河下游原来有一片长300多华里、宽十几里的湿地,长满了优质芦苇,各种野禽集聚。原来的乌拉盖苏木就在它北岸的一公里处,人们在这里世世代代生存繁衍。1980年,乌拉盖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截断乌拉盖河建水库供农田使用。导致2005年,乌拉盖河流域下游湖泊全部干涸。不仅野生生物群遭到直接破坏,而且,原住牧民也有的由于无法生存而迁徙他乡,大部分被迁到东乌旗的都特苏木,而留在原地的人基本都陷入了贫困的境地。我们走访了牧民阿茨楞的兄弟和他的家人,他们原来就住在沼泽地的北岸,现在,他的父母早已去世,二哥根邦40多岁就去世,他本人也远奔东乌旗谋生,只有他的大哥还在原地生存,但生活得很艰难。阿茨楞的大哥跟我们痛苦地说,过去我们靠芦荡生活,现在这里一片干涸,什么都没有了,我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三十年前这里的景象我们暂且不说,但是当我们来到阿茨楞家门口的时候,看到的是破烂的泥草房,不远处曾经是“芦苇荡里摸鸟蛋”的地方,直愣愣数着几根干黄的芦苇,水,一滴也没见到。

 

三、草原沙漠化治理的建议

 

大草原的明天在于实施“还草兴牧”,根据当前的状况,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实施综合治理、对症下药。

 

(一)加大资金支持,坚决治理沙化。内蒙古自治区应该积极向中央政府请求支持,其中重要的是资金支持,没有中央政府的财力倾斜,治沙将成为一句空话。对于这种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更应该是挽救环境的工作,也必须由政府来承担。

 

(二)建立草原生态和蒙族牧民保护区。东起霍林河,西至西乌旗,应该大规模迁徙非牧业人口,同时严格控制牧业人口,减少牧群密度。对于因减少存栏造成的牧民减收,由政府负责赔偿。

 

(三)建立草原生态南部治理区。为保证保护区长期不受沙化危害,在东乌旗、乌拉盖、西乌旗以南、以西地区打一场治沙的人民战争,这不仅有力地保护草原生态,而且有利于保护京津要地的环境。

 

(四)从牧区迁出的人口组建治沙队伍。利用各级政府的财力支持,从生态保护区迁徙出的牧民、农民中,大规模培养新型“绿民”,即专门用来治理沙化、推进绿化的农业人口,承包沙化土地的治理,量化考核,并永远坚持下去。

 

(五)坚决禁止草原非牧业性开发。防止进一步沙化和退化,所有非牧开发项目都要明确,自治区下属行政单位都无权批准,即使是自治区政府也要限定在一定规模之内,超出这个规模,应由中央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开发的,一律为非法项目,坚决叫停,损失自负。

 

(六)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七)推进自然生态还原工程。象乌拉盖河被截留的现象决不允许,自治区政府应该坚决采取断然措施,把乌拉盖水库大坝炸坝放水,恢复乌拉盖流域生态。

 

(八)防沙治沙必须坚持依法治理。20018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该法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定了基本纲领。在内蒙古草原地区已经和尚未沙漠化的地区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防沙治沙工作。如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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