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讲师、九三学社菏泽社员刘辉说:
海岸带建设性破坏是指由于在禁止区域建设或者在允许的区域进行了不当建设而破坏了海岸带原有的资源、景观以及人的和谐状态,违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目前我国海岸带建设性破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及危害:
(一)不合理的滨海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导致沙滩的建设性破坏。(二)近岸养殖业的高速扩张导致岩质岸段的礁石景观受到很大破坏,引起了海洋环境的生态恶化,海岸侵蚀严重。(三)房地产业发展使得圈占海滨岸线和土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围海造田等海洋工程建设导致无序的滨海山体开采,沙石开挖,带来了海岸线急剧缩短,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重要渔业资源衰退,海岸防灾减灾能力降低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五)工业产业和港口建设选址不当,占用不该占用的滨海土地资源,缺乏长远、合理的海滨资源储备,带来海滨岸线及空间资源超前开发,利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六)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路网建设,如果引导不当,可能会割断内陆地区与海滨之间有机的联系。
针对我国海岸带治理“建设性破坏”,综合开发和生态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深化政府改革,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
首先,统一管理机构。从海岸带空间及土地的管辖权限来看,海岸带分属建设、国土、海洋和渔业等部门管辖,依据的也是不同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政策。新设立独立的海岸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的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法规,从而杜绝因各部门协调不利而带来的海岸带建设性破坏问题。其次,加强监督管理。可由政府委托某一部门主管牵头,建立由各相关部门以及公众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海岸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解决,同时监督沿海各省市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等的编制和实施,建立起海岸带管理体系,保证海岸带建设符合环境、人文等各项标准。再次,完善政绩评价制度。沿海各省市应建立起绿色GDP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将海岸带环境质量作为该市GDP增量的重要指标,从政府角度杜绝因错误政绩观而引起的海岸带建设性破坏。
(二)确定海岸建设退缩线及禁止开发地区,对海岸带敏感资源,加大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程序。
为保护海岸带敏感资源和文化资源,确保公众对于海岸的可到达性,应制定海岸带建设退缩线政策。海岸带建设退缩线向海一侧为不可建设区,而经影响评估后的对公共安全及服务必不可少的建筑物不在此限制之列。对必须临海的开发的土地利用方式如港口、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与水相关的工业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有海岸带相关管理部门甄别同意,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建设,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禁止建设。对于必须进行的海岸带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审批。例如,如果在海滩和沙丘上进行开发项目,必须证明其是必须的,并确保不会引起对海滩、沙丘系统自然功能长期不良影响。在沙滩修建栈道时应尽量采用木质结构,中间架空,并与盛行风向有一定角度,将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等等。此外,对于已经造成建设性破坏的海岸带,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恢复其原始状态。
(三)海岸带产业划分为工业、农业、渔业、盐业等具体板块,对不同产业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建设性破坏问题应采取具体管制措施,分类引导,各个击破。
临近海滨工业项目应确保工程稳固及结构完整,不能造成项目用地或其周围土地侵蚀。尽量减少岸线挖采工程,如必须进行,需先做出多方案影响预测,明确对策,方可实施,并将其限制在一定海岸水位之下,且不能在生态敏感区。农业方面,不鼓励在海岸带开发新的耕地,利用政策调控,逐步减少海岸带地区耕地面积,将其调整为海滨林地、沼泽、湿地等,防止海水侵蚀。
(四)改变过去的交通建设模式,海滨交通结构向可持续的交通结构转变。
海岸带滨海道路与交通应当采取滨海“鱼骨式”交通模式。与海岸带平行的过境干道和高速公路应当在距海岸线一定距离的内陆腹地合理布线建设,通过布置与之垂直的小型支路接近海滨岸线,以减小海滨过境和高度公路对海岸带的破坏。禁止在海滩、泻湖、不可开发区或其他生态敏感区内修建新的过境干道或高速公路。此外应积极消除威海滨海大道建设过于靠近岸线,穿越生态敏感区给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带来的风险与问题。首先,避免滨海大道产生过多的过境交通量,以真正发挥、强化其海滨旅游交通组织的作用。其次,严格控制由于滨海大道建设可能引发的沿滨海大道的工业普通住宅开发。
(五)海岸带作为公共领地,其建设既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也要符合社会人文要求,保证公众的合法接近权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方面,海岸带开发建设不得损害公众针对海岸的多样性体验,临水开发均需预留通向海岸线的通道,使公众可以在行为和视觉上接近海岸,另一方面,在确定公众接近区域的方式时,以对资源本身和生态条件的干扰最小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