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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宪法》中增加领土领海主权等内容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12-26

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说: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而领土主权则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在《宪法》中对国家领土、领海主权等予以明示规定,是处理国家领土领海主权问题以及国与国之间领土领海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领土、领海主权问题用专章或专条的形式作为本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明示或声明。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宪法制度基础”第三条中规定:“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印度宪法》在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领海、大陆架有价值的资源和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均属于联邦”“印度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洋区域的范围由议会法律随时确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第一条中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国家领土”中规定:“国家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的全部岛屿和环抱这些岛屿的海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其他一切领土,包括领海、领空、海床、底土、岛屿架和其他海底区域。群岛各岛屿周围、之间和连结群岛各岛屿的海域,不论其宽度与面积如何,均为菲律宾内海的组成部分”,等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以法律或政府声明的形式发布过几个关于国家领海及基线、岛屿和管辖海域方面的文件,并先后于1954、1975、1978、1982年颁布过四部《宪法》。但是,在这四部《宪法》当中,都没有述及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及其维护,只在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增加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表述。

 

当前,我国的领土领海主权和国家核心利益正遭到越来越严重的外来挑衅和威胁:

 

一、我国陆地上目前虽与周边12个邻国划定了边界,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陆地边界问题,但在与印度、不丹两国的边界领土问题上,由于印度顽固推行所谓的“优势与扩展”军事扩张战略,不断在中印边境部署军队和武器,造成中印之间的领土问题日趋复杂化,有国际媒体分析认为,印度已为同中国开战准备了50年,这些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二、近几十年来,我国在黄海、东海、南海的领海主权包括许多主权岛礁以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管辖权方面,不断遭到周边数个国家的公然挑衅、非法侵犯甚至武装占领,尤其是最近,在某些国际敌对势力的暗中支持下,日本政府和议会公然宣称我国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甚至发出军事叫嚣,越南和菲律宾亦公然派军机、军舰侵入我领空和领海。毋庸置疑,钓鱼岛和南海被占的诸岛礁,日本、越南和菲律宾是永远不会主动归还给中国的。

 

为此,在我国领土领海不断遭到外部挑衅且问题日趋复杂化、严重化的今天, 我们必须积极地寻求战略上的主动,按法定程序对国家《宪法》进行修正,在《宪法》中增加有关领土、领海、管辖海域、岛屿等主权的明示规定。诚然,修宪属于国家重大行为,但以《宪法》形式向全世界郑重声明中国领土领海的完整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完全符合国际准则和惯例。这既可以为我们有理有节有度地处理国家间领土领海争端、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提供重要的法理依据,同时也可以宣示国家意志,为潜在的军事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在国际斗争中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建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和今后国家外交和国际军事斗争形势的迫切需要,慎重研究并依法定程序,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增加有关领土、领海、领空主权等方面的内容:

 

1.在《宪法》“总纲”中,明确宣示我国领土、领海、岛礁主权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以及我国对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2.针对“台独”和“一中一台”问题,在《宪法》“总纲”中将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声明置于国家领土主权的表述中,并增加“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领土范围和边界不得改变”的明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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