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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国晚育奖励假标准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12-26

章丘市政协常委、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九三学社济南社员吴春明说:

 

201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是对于非晚育职工而言的,对于晚育职工增加假期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为了鼓励女职工晚育,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都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又另外延长了晚育假期,假期的长短也是千差万别。如:黑龙江规定,女职工晚育产假可延长至半年;福建省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135日至180日。山东晚育奖励60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江西、内蒙古、青海、湖北、新疆晚婚奖励假是30日,陕西是20天,广西是14天。

 

从以上可以看出,各地不但对晚育的概念不统一,晚育奖励假期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福建比广西奖励假期长146天。

 

以上各自为政的局面,不仅仅涉及具体的权益问题,直接后果还导致劳动标准的混乱和劳动关系的复杂,产生劳动争议也就再所难免,对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公平统一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建议:

 

1.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晚育奖励假期标准,达到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统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应该不少于14周,我国的规章刚刚达到最低标准。《全球社会保障》对136个国家产假的统计表明,越是经济欠发达国家产假越短,福利国家的产假都超过14周这个标准。如:巴拉圭、塞舌尔产假在12周以下, 法国 20周、意大利 22周、德国 52周、瑞典16个月。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了鼓励晚婚晚育,保证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建议晚育奖励假期统一为60天,独生子女的奖励假期另外统一延长30天。  

 

2.对个人放弃部分晚育假期参加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至少按照双休日加班标准以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参加劳动。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晚育奖励假期内参加劳动的,在征得女职工同意后,应至少按照双休日加班标准以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未满法定产假的女职工从事非全日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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