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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撤销“黄灯新规”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2-01

东营市政协副主席、律师、九三学社东营社员陈胜说:

 

新年伊始,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生效,其中规定闯黄灯“扣6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下简称“黄灯新规”),引发舆论纷纷质疑。深圳等地公安交管部门则明确表示不依“黄灯新规”执罚。于是,公安部交管局改下通知:对闯黄灯者以教育为主,“暂不予处罚”。一个“暂”字,说明公安部的同志并未认识到其“黄灯新规”的违法性,仍然坚持在法律规定之外为自己设定处罚权。这显然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所谓“警示”,字义上与“提示”的不同之处是它的严肃性,有预警与警告的含义,但不属于禁止性规范,因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闯黄灯行为的处罚。“黄灯新规”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再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公安部的“黄灯新规”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约束性规定,也超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黄灯的立法本意,更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对部门规章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为此,建议依法撤销公安部的“黄灯新规”,以正国家法律、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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