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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优势促进制度创新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2-01

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幔所所长、淄博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淄博市委副主委孟强说:

 

制度创新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条件下,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有效激励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体系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地方立法权对推动区域制度创新,较之不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着不可比拟的绝对优势。从法理上看,立法权限的划分,其“实质就是利益、资源的分配与责任的确定”;国家赋予地方适度的立法权,就是赋予地方相应的利益和资源,是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制度保证。当下,全国仅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分别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 族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其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广东、福建、海南3个省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市的人大和政府分别被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地方立法进行制度创新,当是值得思考的重大课题。为此,现就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以促进制度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统筹兼顾

 

地方立法在进行法规配套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亦有一定的优势,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以立法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对区域制度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立法工作应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和支撑作用,立足长远,谋划全局,统筹兼顾,脚踏实地,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制定出相应未来五年、十年、三十年乃至更长远的立法规划。同时,要建立立法责任制,确保规划的推进和实施,以使立法工作促进制度创新常态化。

 

二、突出立法地方特色,控量增质

 

经由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渐趋完备,社会对立法极度饥渴的时段已经结束。地方立法应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彻底转变将立法数量作为立法工作成效衡量标准的观念,地方立法应步入重质量、重特色、重创新的轨道。为此,建议首先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标准,对不合时宜,阻碍发展,以及毫无创新之意重复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坚决予以废除;其次,要在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使地方立法最大限度的体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特色;第三,在地方立法价值取向上,切实做到由方便管理、约束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相对人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维权型、服务型立法转变。 

 

三、创新体制机制,突出立法重点

 

一是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突破。二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在规范政府权力上取得突破。三是强化城市管理立法,在创新机制上取得突破。四是完善文化、卫生、教育立法,在推进文化、卫生、教育发展上取得突破。五是加强社会建设立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取得突破。

 

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避免部门立法

 

建议在提高立法草案文本质量方面:一是建立起立法回避制度。关系到部门利益的立法,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排除其参与,在法规草案审议表决时要经过各相关方的充分讨论,避免利益相关部门主导立法的现象。二是建立法规草案招投标制度。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根据立法项目,分别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程序发布立法草案招投标公告,吸引国内立法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律师等高素质法律人才参与立法项目,确保法规起草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三是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纳谏言。在法规起草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立法听证,选择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听证,各方可针对具体立法事项和立法条文展开辩论,做到立法的充分民主和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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