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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2-01

中华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旺说:

 

海域使用权问题是蓝色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和根源性问题,我国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蓝色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应尽快修改完善。

 

自2001年颁布《海域使用管理法》至今已经十年未修订,无法满足我国近十年来飞速发展的海洋经济对法制的需求。目前,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权利性规定不够完善;二是在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及内容方面,物权性特征体现尚不明显;三是海域使用权属登记效力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合理;四是海域使用管理调整范围狭窄,有些区域处于真空管理状态。为此建议:

 

1. 加强对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把渔民和农民放在同等重视的地位上,建立健全相应的补偿机制,给予渔民适当的经济补偿,保护渔民的利益。通过调解、行政确认等手段,依法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为海域使用权人提供保护,并警惕“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 在立法中对于权利的定位应更加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我国的立法机关应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对现有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理和规则的条文予以废弃,并完善海域使用权人权利的取得和内容方面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应从物权登记的角度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使海域使用登记制度更加符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一般规则。

 

3. 完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管理制度,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把登记与否作为海域使用权是否取得的生效条件,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国家海洋部门在进行登记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应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除此之外,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于登记簿记载的错误,国家海洋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权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调整范围,将海上空间纳入客体范围。将海上空间纳入海域使用权客体的范围,拓展我国海域使用权管理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使海域各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的功能显现出来,使不同海域部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也促进海洋资源的充分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时,这也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主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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