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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建设和谐幸福山东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4-22

潍坊市政协委员、潍坊市质监局质量监督与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单庆茂说: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频发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各领域在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例如:因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安置、各种工程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不一,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特别是拆迁和农村征收土地问题,据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50%以上是由其引发的。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以上问题时,工作的方式、方法中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纠纷,建设和谐、稳定、幸福山东,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社会矛盾排查、预防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切实使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敏感问题早防范。要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建立档案,实行件件、事事督办落实工作机制,要把督办的内容、要求、目标、时限、效果逐一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对重大和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的信访批示件,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建议在全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做到哪里有纠纷和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在县、街办乡镇、社区村庄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正派、一心为民的高素质调解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三、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基层干部也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四、建立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督查督办机制。督查督办是确保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注意全面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督办与帮助、协调相结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处理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的,对未按规定反馈矛盾处理结果的,对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社会矛盾的,对处理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都要通过督查督办,使之得到妥善处置。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引发矛盾的要责任追究,二是对矛盾处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同时,只有坚持对矛盾处理不力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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