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网络媒体新闻传播真实性、社会责任性亟待提高
   
网络媒体新闻传播真实性、社会责任性亟待提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4-22

山东省人大常委、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王志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刘佩说:

 

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都需要讲究社会责任、都要具有公信力,尤其是在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的当今,网络媒体新闻传播的真实性愈加重要,网络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然而,目前的网络媒体在新闻传播方面的真实性却不容乐观。

 

4月18日,香港《大公报》刊发了一则《北京的哥奇遇:习总书记坐上了我的车》的新闻。国内各大网络媒体相继转发,造成广泛影响。然而,新华网随后发出声明:此报道为虚假新闻。

 

各大网络媒体在转发这一消息时,缺少对其真实性的求证环节,仅仅追求时效性,就把涉及到国家领导人的新闻广泛传播。如此敏感的新闻真实性尚不能得到保证,可见在网络媒体中充斥着多少未经证实就发布的涉假新闻。这些“假新闻”、“片面新闻”一方面造成网络媒体权威性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覆盖面巨大、传播速度极快、传播效果难以控制等特点,极易造成公众对事件的误读,受到蒙蔽,严重时甚至会造成社会事件,影响巨大。

 

网络媒体新闻传播真实性不高一方面是由于从业人员缺少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存在网络新闻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

 

因此建议:

 

1、在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禁仅仅依赖网络消息发布新闻,要以谨慎的态度,坚持真实为先的原则,通过不同途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加以核实,确认后才在网上发布,要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减少报道中的失误,不空穴来风,歪曲事实,站在公正无私的立场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新闻稿件所反映的事实进行一丝不苟地核实、辨伪和订正。不能为了吸引眼球,盲目追求新闻标题的爆炸性、猎奇性,新闻标题应准确反映新闻内容。

 

2、进一步健全网络新闻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没有《新闻法》出台,不能不说是保护新闻真实性的最大软肋。尤其涉及网络媒体的具体特点,对新闻真实性的控制力要求更严。因此建议在《新闻法》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前提下,针对网络媒体制定对真实性有要求的法规。

 

   
« 上一篇:个体诊所及乡村卫生室医疗垃圾处置问题亟待解决的建议
» 下一篇:关于发展电子商务运营产业 助推我省经济发展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14026929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