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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保护,防止和打击性侵少年女童的恶劣行为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9-11

临沂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临沂市委副秘书长魏孝贞说:

 

近日多地接连爆出性侵女童案件,在深感痛心的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对少年特别是女童的法律保护还存在某些漏洞,说明女童保护需要法律铁拳!修改和制定专门保护女童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为此特建议:

 

一是修改《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应修改为“与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统一定为强奸罪,不在区分强奸少女和强奸妇女罪,只在量罪情节上有所区别,有的只定性为“嫖宿幼女”的罪名,只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加大了惩处力度,而对日常的性侵行为量刑过轻,这不利于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同时,把强奸幼女轻佻地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幼女被污名化为妓女,这是对女童的二次伤害。嫖宿幼女罪是在给恶行化妆,有意无意地纵容了罪恶;同时,“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修改后使犯罪分子不敢对女童轻举妄动,能起到一定的震摄作用。

 

二是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女童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女童保护法》,以突出女童的法律地位和受特殊保护。这部特殊法律,可以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子制定,更要突出14周岁以下的女童。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许多女童很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特殊、优先保护是完全应该的,这与我国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是一致的。只有这样,她们才能更健康地成长。

 

    三是学习和吸取外国的法律法规,加重对性侵女童的惩治力度。如西方国家对“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美国);对儿童性侵的罪犯最高判50年(韩国);“与未满18岁儿童进行性交或猥亵行为,无论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重罚,其中与未成年女孩在外过夜,未经过家长同意按“绑架罪”论处”(日本)……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惩处力度,在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力度。

 

 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近4亿,女性约占一半。保护女童的权益不仅是我国宪法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歧视的一致呼声。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以一个“大朋友”的名义送来节日的祝福,并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们应积极响应总书记的号召,对未成年少女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在减少和避免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恶性事件的发生!让祖国的下一代在安全和谐的环境里健康幸福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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