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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9-12-04

 

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坚持应采尽采、管采分离、加强预算约束和考核培训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突出问题,如: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

 

一、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1、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认知不足,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资料等不良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实际工作中除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之外,供应商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往往都达不到采购工作的要求。供应商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要求参与采购活动,所以了解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主动性较高,获取的知识信息量相对较多,而采购人这个群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少了解相关知识的主动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其又缺少有针对性地实质有效地指导。由于对政府采购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对政府采购包括的范围理解不清,个别采购单位有意或无意地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而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认识,出现提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串标和围标等现象。

 

2、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对于采购单位的零星采购业务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在部门集中采购和经批准实行的自行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从中发挥着主导性或决定性作用。但是据调查,当前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知程度大多仅限于履行采购项目报批程序,其他知之甚少。有些采购单位不了解什么是“部门集中采购”,不清楚如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甚至不知道具体采购方式的操作要求。由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认知不足和理解偏差,造成了这部分采购活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现象比较普遍。在经批准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大多没有成立采购管理小组,而是临时安排12人进行采购,对采购活动也没有进行应有的记录和登记,缺乏有效的运行控制机制,形成了一处“政府采购阳光照耀不到的角落”。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指出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近年来各地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少地方常年在网上征集评审专家。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资格条件也作了较高的要求,可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并不多,于是有的地方就相应降低了建立专家库的条件。再加上一年内的招标数量有限,专家实战操作较少,有的专家甚至从未参加过评审工作。另外,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供应商与专家串通,专家评委评标时带有倾向性的现象。“专家不专”现象影响了评审质量,许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认定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4、存在政府采购效率低和违纪腐败现象,政府采购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健全

 

政府采购的环节多、方式多、链条长、对象广、资金来源复杂,监管要做到无缝对接难度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监管缺少配合和协调,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问题严重,责任不易落实。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据采购单位反映,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政府集中采购用时长、效率低。需集中采购的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转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采用招标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活动本身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如果政府采购办公室与采购代理机构衔接不好,或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内部环节衔接不好,将会出现采购运行“链条”的断裂,造成长时间内无法完成采购,这期间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非常重要。目前政府采购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有:管理力量不足,无法对公开招标的标书审核和参与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供应商不诚信,提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对串标、围标的界定取证难;采购人不执行评审结果,不按合同开展工作,处理难;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刚性不足,对通用性的用品未能集中统一配置标准,未能发挥出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造成监管难度加大,难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二、对策及建议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要从提高政府采购普法宣传入手,加强政府采购日常业务指导

 

近年来,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已逐渐被广大民众所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仍大多停留在媒体的宣传报导上。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相关知识的了解存在较强的被动性,往往不会主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来研读,所以各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对采购人的业务指导。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编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指导。同时,可以组织政府采购知识竞赛、开展网上论坛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宣传,使政府采购相关知识深入人心。

 

()、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是否能依法、有效开展,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为从根本上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让评审专家走上“职业化”道路是提高专家整体水平的一个有效方法。可以参照会计行业做法,建立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将获取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注册政府采购评审师也应实行年度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实务、财务会计学、经济法、统计学、建筑学等科目,尽可能涵盖法律、财税、经济等基础科目,满足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考试合格者发放注册评审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指定用书应由财政部牵头组成专家组进行编写,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2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已经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了从业考试制度,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担负着绝大部分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应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制度。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政府采购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和职称考试制度,职称与报酬挂钩,提高从业资格的准入门槛,调动从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重点是加强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以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3、建立采购单位采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制度

 

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表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采购人采购行为的规范程度。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培训采购人代表,并进行资格考试认证,实行资格上岗和从业考核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并能进一步提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对采购人代表的培训应侧重于政府采购管理和专业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侧重于对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掌握的培训,侧重于对人员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的培训。管理上实行政府采购资格上岗制度,增加从业人员的压力和上进积极性。

 

()建全制度规范,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现象,保障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有赖于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转。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继续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加强法律制度约束。

 

1、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实行专业化监管。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前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解决法规上的缺失,对政府采购实行标准化作业,对应设立部门机构和职能分工,实现专业化管理和监督。

 

2、日常监管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建立与审计、纪检部门联合检查小组,增强监管力量,加大对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管。通过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形成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3、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刚性约束,进行事前审查,对通用性强的项目分期分批集中采购,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体现政府采购的优势,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铺张浪费。

 

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要实行全方位、采购全过程监管,要监督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和采购信息发布、专家使用、评标过程、采购合同的执行等各个环节。尤其是要注意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从专家管理到招标文件的制定、评审等过程,监管部门都应发挥积极作用。

 

5、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专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投诉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着重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

 

6、对采购人采购活动的管理,应注重规范化和日常性,要求采购人加强采购组织建设,成立采购活动管理小组,健全采购活动记录,并对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稽查和监管,加大监督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九三学社菏泽市委  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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