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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农村信用社的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4-03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提出,一方面标志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将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必将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由此催生农村市场的进一步发育,连锁拉动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作为农村金融领域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要抓住农村经济又一轮快速发展机遇,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信贷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将商业化经营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支农服务,加大支农投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但是,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这些问题有的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也有的来自农村信用社本身,需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农村信用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对新农村建设认识偏差,认为建设新农村仅仅是漂亮的村庄和齐整的街道,没有考虑到当地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帮助农民发展产业经济,而是盲目大搞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收益小,依靠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可没有可供抵押的项目,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风险。二是部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认识不足。当前,在外务工的农民增多,素质较高的青年人大多外出,留守在家的大多是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生产技能偏低,对党的政策理解不够,认为新农村建设只是修一条路,建一座房,缺少发展支柱产业的意识,缺乏主动参与、投入意识,导致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难贷款。

 

(二)担保问题。目前,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较弱,既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又缺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那样的专门担保机构,大额农户贷款很难寻找到合规的担保保证人,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交大限制,农村各类动产和房产无法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抵押品和担保品。这种状况,一方面制约了种田能手、种养业大户和农村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削弱了信用社支持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此外,辖内的中小企业多处于创业阶段,规模小,固定资产小、有效抵押物不足,缺乏“第二还款保证”,制约了农信社对“三农”的支持。

 

(三)风险补偿问题。农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农村经济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抗风险能力弱,缺乏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一是缺乏农村信贷风险补偿办法。农村低效的特点与商业性金融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造成信贷需求和信贷风险的矛盾。地方政府在运用财政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方面尚无根本性的突破,难以通过财政手段撬动信贷资金介入。二是缺乏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办法。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差,造成农业保险缺失。目前仅办理了小麦火灾险等极少数险种,对于日渐推广的特色高效中养殖业等缺没有适应险种。一旦经营过程中形成风险,无力偿付其到期债务,就只能让债务悬置,由信用社独自承担风险。

 

(四)资金问题。吸纳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渠道。部分从农村起步逐步发展起来的手工业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等,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逐渐背土离乡,进入城郊或城镇,将相应的资金带离农村。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渠道。譬如邮政储蓄机构就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使大量农村资金农转非,对农村资金的分流力度尤其明显。三是地方政策限制渠道。一些地方出台了当地(本行业)歧视性的“土政策”,要求一些部门、本行业的存款不能存入农村信用社,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一些涉农部门在内的单位、部门存款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五)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文环境较差。农村群众普遍缺乏风险意识、金融意识、投资意识和守信意识教育,信用观念较淡薄。二是社会环境不良。农村部分人员长期外出务工,有的举家外出,长期不返家。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较低和信用意识的匮乏,加之农村人口就业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导致了农村信用环境差的局面难以迅速改观。三是信用没有保证。由于基层政府行为产生的村组贷款,以及部分企业的逃废债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信用社信贷资金正常运转,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四是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缓慢农村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对农户的征信建设还处于空白,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农村信用社难以掌握企业和农户的真实情况。

 

(六)服务问题。农村信用社服务品种单一,不能有效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农村信用社对“三农”服务品种单一,突出表现为信贷服务缺乏创新,不能满足未来农村多种经济主体资金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乏力,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经济增长点,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无论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政策,还是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体系,都存在着一定的待建设空间,从而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二、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户的有效贷款需求。紧扣建好新农村,积极开发适合“三农”经济发展特点的有特色的金融产品。一是提升农户小额信贷、联保贷款层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巩固和发展基础农业的重要资金支撑。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扩展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对象,扩大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使广大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同时,不断完善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在自愿前提下,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和协会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入联保贷款范畴,解决农户联保和联疏不联亲的缺陷,解决“公司+农户”、“基地+农户”、“业主+农户”、“项目+协会+农户”等联保问题。同时,提高联保贷款额度,以联保组成员信用度和实力大小确定,努力使贷款额度与客观实际相适应,不失时机地支持各种利益共同体发展。二是增设贷款品种,建立贷款超市。农村经济的多元化,要求贷款品种的多样化,贷款品种愈适合群众口味,愈能刺激农民贷款欲望。要在市场细分基础上,根据农村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信贷需求,不断创新贷款品种,努力满足农村客户需要。同时,对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的优质涉农企业,积极提供“贷款+贴现+票据承兑”服务,对农村专业户发展短平快、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巨大的农业项目,组织委托放款、社团、银团贷款,支持一批效益型的龙头企业,特色农业和支柱产业发展。

 

    (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满足信用社贷款担保条件。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可积极探索实行经营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林权抵押以及龙头企业为农户担保等担保方式;对经营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探索仓单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在掌握仓库货物进出控制权的前提下,对仓库货物进行评估和保险,按照仓库存货的一定比例,发放仓单质押贷款;对信用等级高、原材料有保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好的农村中小企业,探索将其存货、收费权益等作为抵押担保物,农村信用社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解决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全面推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对规范建立的农业、中小企业等担保公司,农村信用社可按不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金额提供贷款。要建立多层的信用共同体,解决农村分散经济难贷款的矛盾。

 

(四)改善信用环境,吸引信贷资金投入。一是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弘扬信用文化,培育信用道德,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二是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规范农村信用秩序,不断强化借款人的信用观念,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为信用社发放贷款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三是加快农村企业和农户征信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的登记、汇总、查询、披露及共享社会化,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资金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环境。四是推行依法行政,减少政府部门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保障政府信用,并积极支持信用社依法收贷,协助打击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风险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财政补贴、龙头企业或公司出资建立农业信贷补偿基金,对信用社“三农”贷款提供贴息和呆帐损失的弥补,补偿农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把互助合作保险和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作为开发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引导和支持农村自发地成立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组织,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效合作、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政府对投保农业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保费补贴;实行有限度强制保险,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农业保险挂钩;以村、乡(镇)为单位进行统保,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壮大资金实力。一方面政府应注重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引导,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应取消一切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限制,引导当地的企事业单位将资金存放到农村信用社,以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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