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娟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汽车租赁业加以规范,但是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汽车租赁相关新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2004年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也未把汽车租赁管理纳入其中,造成汽车租赁行业存在法律空白,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
1、汽车租赁行业缺乏准入机制及管理规范。
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关。汽车租赁公司运营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门无法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行业监管,也不能进行规范管理。
2、汽车租赁各方均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一方面,承租人要承担高风险。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的车大部分都是租来的,这些租来的车不是私家车就是单位闲置车,汽车租赁公司对这类车多保管维护不力,对提供车辆的质量缺乏保障,极大的增加了承租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危险。车辆保险也是引发承租人和租赁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租赁公司将私家车或者单位闲置车进行对外出租,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在承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给事故的第三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车辆实有人隐瞒车辆租赁用途按照私家车或单位车辆向保险公司理赔,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辆用途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保险赔偿,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租赁关系建立前,汽车租赁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降低风险,往往对承租人租车限定苛刻的租赁条件,当租赁关系结束时,租赁公司又以各种理由克扣承租人的押金,给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也面临高风险。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后,不法承租人将车辆进行抵押、出让等交易,给租赁公司的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发生交通违法,但是拒不交纳交通罚款,最终只能由租赁公司承担。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租赁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采取制定苛刻租赁合同的方法,要求承租人必须是本地人,租车时必须带全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户口本,留下多个联系电话,必须预交高额押金等方法来预防或者是降低风险。
3、汽车租赁行业缺乏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以调整汽车租赁法律关系。
汽车租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汽车租赁不同于其他一般租赁,租赁公司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其他租赁形式,例如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事故,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车辆租赁过程中由于承租人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交纳罚款,那么最终为罚款买单的还是租赁公司;如果承租人将车辆抵押,而自己又无能力偿还,那么最终还是会由租赁公司将车赎回来。
由于汽车租赁行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汽车租赁行业出现了很多问题,阻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也对汽车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亟待出台汽车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为此建议:
1、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准入机制,监管部门及管理规范,法律责任及维权机制;
2、限定租赁车辆类型及来源,特别禁止自驾车、单位闲置车辆对外租赁;
3、规范租赁车辆保险机制;
4、划分承租期内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罚款责任主体;
5、划分承租期内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6、严格租赁公司对出租车辆质量安全保障责任;
7、区分租赁车辆的特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