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员会主委邵峰晶说:
近年来,救人者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严重触动了公民的道德底线与司法正义。反映了我国欠缺对无偿救助者的法律保护,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信仰提出了质疑。
见义勇为作为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这些立法大多数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在国家层面,目前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能够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很少。当前仅有以下三种能适用于见义勇为行为:一是《民法通则》第93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的第142条。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的第6条。
现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能完善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及处理好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
为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倡导和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为此建议: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救助免责法》
总则:立法的宗旨、依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救助原则;救助免责原则等)。
第一章,见义勇为的主体、类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等。
第二章,权利。比如提供法律援助,要求侵害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等。
第三章,免责规定。明晰法律责任,包括对见义勇为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如防卫过当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民事责任(如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的减免规定和保护性规定。
第四章,救济。国家对其权益的保障;相关社会保障。
第五章,奖励。
第六章,程序。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侵害人和受益人的责任。国家、政府、基金会及相关负责机构的义务。基金会和负责评定见义勇为的机构的运作,管理机制等,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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