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建言献策 » 关于“裸官”不得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建议
   
关于“裸官”不得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2-19

律师、东营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东营市委原主委陈胜说:

 

“裸官”一词源于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2008年庞因贪贿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案发前,庞的妻、子均已移居加拿大。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竞选领导人和官员任职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如果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都必须在放弃领导职位与放弃外国永久居留权之间作出不二选择。在经济全球化和公民人身自由度越来越大的今天,对官员作出这样的要求,以强化其忠诚度和事业心,不仅完全合理,而且非常必要。

 

中央对“裸官”现象是重视的。但是,由于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自觉,且缺乏公开透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难以准确了解领导干部所报事项的真实程度。特别是对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领导干部并无严肃的限制管理措施,对其任职没有禁止性规范因而,无法有效遏制在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向国(境)外移民。

 

虽然“裸官”不能等同于贪官,但是人民有理由怀疑他们的忠诚度和对工作的责任心。更因为“裸官”往往成为贪官出逃前的重要步骤,他们出逃后利用国与国之间的制度差异,规避引渡,逃避我国刑罚制裁。因此,说“裸官”是贪贿犯罪的高危人群并不过分。 “裸官”群体的存在是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走上犯罪道路后对人民利益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为此,建议:

 

一、由省级以上纪委牵头,监察、公安、外事、港务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对当事人申报的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进行审核,并增加透明度,引入外部监督,以确保这部分人员申报内容的真实度。

 

二、修订《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凡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人员,不得担任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已经担任的,必须免职。同时由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门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被免职时(含辞职和正常退休),本人申请出国(境)的,必须经过严格审计或接受有关调查,确实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得许可其出国(境)。

 

    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道德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多元化、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以切实有效的形式和富针对性的内容,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教育尤其重要。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统领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要把他们的切身利益与执政党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努力提高他们对执政党和国家的忠诚度,不断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责任心,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

   
« 上一篇:关于规范旅游城市市房屋短租市场的建议
» 下一篇:关于加强国民国防教育的建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移动端 |  电脑端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12026643号
您是本站第114923736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