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游行示威活动应适当予以现场约束

发布日期:2012-12-26   点击数:5047

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说: 

 

最近,国内很多城市先后爆发了抗议日本政府非法“购买”和侵占我国领土钓鱼岛的游行示威,其中,多地出现了针对日本产品和日本企业的过激行为甚至打砸抢违法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应予制止。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已经出现或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游行示威活动,其属于事后禁止性规定,而不是事前预防性规定。

 

为此,建议对公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适当予以现场约束: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现场或沿途,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音喇叭广播警车,根据现场情况适时播放关于禁止暴力行为(如扔食品、矿泉水瓶、石块等)和打砸抢行为等的法律规定,引导集会者、示威者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活动中开始出现过激行为苗头的,应立即通过播音进行警示、警告。由此,变事后制止为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及时有效地防止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过激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