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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犯罪法》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12-26

山东诚功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旺说:

 

近日,部分群众因中日两国钓鱼岛主权事件的争端问题,难泄心头之愤,并作出了很多过激的行为,如任意毁坏日产车辆、打砸中国人开的日本店铺、通过网络传播、号召反日行动、甚至袭击日本驻华大使坐车等。种种过激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公民的私有财产,还损害了城市形象,更影响了中国的形象。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已超越了普通的民事侵权范畴,但又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任凭这一现象继续发展下去难免会有暴徒和叛国分子混入其中,借机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民心,危及公共安全,动摇国家政权。单纯依靠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执法依据,来遏制国民这种过激行为的蔓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为使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对这部分“爱国之士”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也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轻犯罪法》加以规范。

 

《轻犯罪法》主要应包括的内容有:

 

一、明确《轻犯罪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使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和不良行为进一步转变为恶性犯罪行为。有效衔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危害行为纳入《轻犯罪法》中,使各种犯罪行为均得到法院的依法审理。

 

二、明确《轻犯罪法》的适用范畴以及属于轻犯罪的行为类型。

 

《轻犯罪法》的适用范畴应当是相对轻微的社会危害行为,恶性侵权行为,以及有可能进一步转变为恶性犯罪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行为。对于一些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情形,可以视情节适用轻犯罪法;犯罪中的胁从犯、教唆犯和未成年犯,可以视情节适用轻犯罪法。

 

属于轻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当包括:1、不良行为。(1)任意泄愤毁坏公私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2)通过各种途径任意煽动、组织多数人游行示威,扰乱民心,危及国家政权。2、不文明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内乱贴小广告、乱丢垃圾、任意喧哗、言行粗暴等。3、恶性侵权行为,如无证诊所、无证药店、无证经营、非法养宠物、违法建筑、强行乞讨、偷窥他人隐私、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等。4、相对轻微的社会危害行为。如故意设置障碍物或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对公众进行误导性促销、自然灾害等危机时刻不听从指挥、随身携带危及人身安全的利器等。5、部分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情形。6、部分胁从犯、教唆犯和未成年犯。

 

三、明确《轻犯罪法》的构成要件。

 

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主观故意性,有可能进一步转化为恶性犯罪。

 

四、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轻犯罪行为应当严格处罚,采取拘留与罚款并处,严重的可以采取劳动教养。处罚力度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上,《刑法》之下。执法机关应当将轻犯罪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明确执法主体和裁决主体。

 

《轻犯罪法》应当由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建议在各市成立城管警察支队,并在各区设立城管警察大队。裁决主体是法院,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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