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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在当前的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已经成为驱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平台,成为实现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核心动力,成为培养创新型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最有效模式。近几年,我省出台了鼓励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迅猛发展,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传统管理思维的惯性作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从整体上看仍然处于“行政驱动、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的境况,机制体制滞后严重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因此,以校企合作机制体制的创新为突破口,引领校企合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成为目前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
一、我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体制现状
(一)在校企合作的探索中,形成了多种模式并存的校企合作机制体制
近几年,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有效模式,形成了订单培养、基地共建、职教集团、校办企业和企业办校等多种模式。这些模式有的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岗位需求组织教学;有的将现代企业制度的集团化经营模式引入高等职业教育,依托行业、联合企业,整合区域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面向市场需求,推进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有的企业投资在校内举办二级学院,成为校企合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以董事会或理事会形式运作;有的与企业合作兴办新企业,既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要,又能对外承接生产经营任务,获得利润,形成集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
(二)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形成了政府推动、行业对接、企业联姻等不同类型的机制体制类型
有些职业院校对接区域发展战略,紧跟地方经济需求,建立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联动机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地方政府签定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直接面向地方亟需的人才空缺办学,并借此得到地方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形成了基于区域背景的合作;有些院校利用行业组织涵盖企业多、专业性强的优势,发挥行业组织的纽带作用,合作资源来源于行业内企业,合作项目集中于行业内产业,其校企合作的发展主要来源于行业背景的推动,合作成果也在行业范围内消化和分享,形成了基于行业背景的合作;有些职业院校直接面对企业,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开展师资、经费、设备、场地、科研、就业等方面的合作,形成了基于企业背景的合作。
(三)在校企合作的实施中,形成了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体制
一是浅层次合作,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建立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实习指导委员会,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逐步形成产学合作体。二是中层次合作,学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横向联合体,成立董事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三是深层次合作,学校与企业在合作中相互渗透,彼此融合,建立利益共享关系,实现“教学一科研一开发”三位一体。
目前,我省校企合作机制体制的分类,并不是简单割裂的。基于地方特点和学校特色,在很多学校也出现了模式交融、类别混搭、层次多样的合作形式。
二、我省校企合作机制体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成功的、有效率的校企合作不仅仅也不可能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简单对接,必须要有第三方作为两者利益的均衡者,通过互惠共赢的平台建设,使得学校和企业能够站在同一利益空间内,形成资源的科学共享,并获取各自所需。目前,各职业院校在校企互动结合、实施工学结合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致使学校与区域经济的融合度、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度不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学校、企业、政府部门等各个方面都存在问题,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机制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我国教育的十大改革试点工程,其中就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试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建设的重点是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但从目前的法律体系看,涉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我省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例如,对捐资助学职业教育、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具体按什么规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的实施准则。
(二)政府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后,我省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文件,但是对进一步推进校企互动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质性指导力度不够。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校企互动合作、工学结合的宏观调控(包括组织、领导、保障与统筹规划、监督方面)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我省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互动合作、工学结合,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建立、维系,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
(三)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职业教育要实现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管理体制目标,就要建立与企业接轨的内部管理体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多元投入开放办学,实现职业教育的多元供给,实现职业教育各类资源的有序流动,建立产权明晰的职业教育机构。目前专业院校特别是地方职业院校在人、财、物、管各方面都受地方制约,而地方又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尚处于被动地位
大多数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校企合作”只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层面,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只对能立即带来利益的成熟技术感兴趣,没有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不能主动承担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性人才的任务。有些企业不愿意让实习学生知道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核心机密,部分企业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让学生去跑推销、做业务。
(五)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的能力不足
高职院校难以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主要原因还是高职院校自身实力不强,吸引企业参与合作的优势不明显。如专业设置和与社会需求仍有脱节,课程开发多数还不能适应职业岗位需求,新技术研发功能不能吸引企业来校开展合作,这是当前校企合作层次普遍偏低、深度不够的重要原因。
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中,既是校企动合作的发起者,也是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的实施者,在出现问题和困难时,还是主要的解决者、协调者。但是学校运作机制和企业运作机制、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不协调,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出现了企业“一头冷”的瓶颈,大范围深层次地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推进,因此,校企深度合作的机制体制改革,是职业院校办学模式向着多元化、深层次、宽领域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
三、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重点工作之一,省人大应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从法律层面上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保障机制。
二是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规定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出台涉及资金、人事、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制度、措施,引导、指导、监督高职院校的办学行为。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构
成立由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构(如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来指导、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宜,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所属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形成省、市、县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统筹当地的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可下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协会、企业和职业院校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若干专业理事会,为校企合作双方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三)健全校企合作保障制度
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对校企合作保障上措施不力,建议健全校企合作保障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已有的“企业应提取职工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等。
二是建立带薪学习制度,规定职工享有带薪培训权,在职职工的培训由高职院校承担,从职工教育基金开支,列入成本,享受税收优惠,使企业主动与高职院校联合,在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培训师资等方面进行密切的配合。
三是应将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条例纳入工伤保险中,拓宽工伤保险的内涵覆盖范围,在实习过程中,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照顾。同时,要求将在校实习学生纳入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以减轻学生、企业、学校的负担。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大力推行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和社会化管理体系,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增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鉴定中心(或鉴定站),发挥高职院校师资、设备的优势。要加强监管,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招用无证人员从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投入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由单个培训机构投入造成的实训设施落后匮乏的现象,通过政府集中投资,建立一个面向社会培训机构免费开放、无偿使用、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公共实训基地,为社会提供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综合运用导向资金,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校企合作的快速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政府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提出培训标准,培训机构按照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培训失业者,对培训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政府提供培训经费。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成效的企业,命名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校企合作项目可参照事业单位享受优惠政策,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在重大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六)规范对校企合作的管理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出台规范校企合作的文件,同时制约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制定如“实习生行为规范”、“实习生管理手册”、“驻厂教师工作手册”等操作性文件。制定严密、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学校、企业和学生及家长三方签署合作培养协议,合作协议须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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