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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等三类劳动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建议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基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目前却有三类庞大的劳动群体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好处。包括: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大、中专生。这些劳动者一旦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难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得不到有效分散。劳动者因工伤致贫、因工伤返贫的比例畸高,甚至拖累整个家庭陷入生活绝境。 

 

    一、三类劳动群体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冲突,导致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无法同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3款确定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唯一属性,2011年该法施行后,全国范围内的社保机构和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对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做了全面理顺,只保留目前使用的帐户,使其唯一性得到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9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帐户唯一和分别缴纳”矛盾体的存在,使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无法同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捆绑式”统一征收,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单独缴费。尽管目前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保障部令第2号)未要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但在大多数地区已经实行了“三险一票”或“五险一票”式征收,单独开通工伤保险缴纳系统的寥寥无几。2011年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第4条第3款提出的方向性意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无论是“三险一票”还是“五险一票”统一征收,只讲效率而违反法律,使“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政策规定落空,造成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由于对在校大、中专生劳动主体资格的争议,使其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校大、中专生打工期间的工伤保险权益之所以无法得到保障,主要原因是法律的空白和学界对其劳动主体资格存在偏见。一是认为学生是以课业为主,业余打工并非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劳动者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特征。二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三是在校生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在校生是交纳学费全日制学习获取知识和技能以期未来从事相关职业的特殊群体,在校阶段如果认可劳动者身份,必将引起学校管理的混乱和整个社会的恐慌。因此,校规校纪必然对在校生的劳动行为进行约束和干预,使其丧失劳动支配自由和使用自由。虽然不少学校对在校生打工行为并不约束,是认为通过有报酬的兼职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观上仍然是围绕学习这个主题开展的,是学习的的一部分,或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式的延伸,因此学生不应当作为劳动者。由于以上三种原因,导致在校大、中专生的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建议

 

  (一)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开通工伤保险独立缴纳系统。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社保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工伤保险开户手续,用人单位可持劳资双方签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办理增减人员手续,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和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解决这两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拒绝开户办理的,省人大应当依法监督,当事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以省人大立法或省长令的形式明确将在校大、中专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就业年龄;二是劳动权利能力,即具备相应的体力和智力条件;三是劳动行为能力,即行为自由条件,包括支配自自由和使用自由两个方面。所谓支配自由,即劳动者能够自由提供劳动力,不受法律、学校制度和他人的约束。所谓使用自由,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役使,用人单位可以自由指派、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自然人,除军人和公务员等特殊群体外,都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大、中专生显然是具备条件的适格劳动者。应以省人大立法或省长令的形式将在校大、中专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明确要求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二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附加条件加以拒绝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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